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 琦
婚介合同要設“冷靜期”,養老合同要約定“試住期”,教培合同要寫明“退款比例”……近日,上海市場監管局會同市民政局、教委、消保委等部門,針對婚介服務、家庭裝飾等領域,聯合推廣了10個消費合同示范文本。此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次重要嘗試,尤其是設置“冷靜期”,賦予消費者“后悔權”,為市場的規范化與透明化發展,注入了新的活力。
在傳統的消費模式中,消費者一旦簽訂合同,即便后來發現產品或服務并不符合預期,也必須“認栽”,遵守“一經售出,概不退換”的生硬規定,這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。設置“冷靜期”,允許消費者在合同簽訂后的一段時間內,無條件地解除合同,實際上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延伸保護。因為在現代社會,消費者面對琳瑯滿目的商品和服務時,難免會出現選擇困難或沖動消費的情況?!袄潇o期”就像是一?!昂蠡谒帯?,給予消費者重新考慮和選擇的機會,這無疑增加了市場的公平性和消費者的滿意度。
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,“消費冷靜期”還有助于提升整個消費市場的規范化和透明化水平。以婚介服務合同為例,“冷靜期”可以讓消費者對婚介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充分的體驗和評估。如果發現服務不符合期望或需求,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,無需承擔額外費用。從側面上也可以促進相關行業更加關注消費者滿意度,不斷提升服務水平,促進企業之間的良性競爭,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。
當然,施行“消費冷靜期”也需要細致的監管和嚴格的執行。如何確保企業不利用新措施進行欺詐行為,如何平衡消費者和企業的權益,還需要深入思考和解決。但無論如何,“消費冷靜期”作為一種制度創新,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這一點值得肯定和贊賞。希望更多地區和行業能借鑒和推廣這一制度,共同營造一個更加公平、透明的消費環境?!?